大致上就是這樣啦,Camila明明就不是擔任發消費券的工作人員,為什麼我還是要幫被派去出公差的同事們作功課咧~
妳們妳們到底有沒有認真去上課啊~不過話說回來,發放的工作還真是夠多種狀況,什麼離婚、未成年、家暴、國內國外...媽啊!還真給它....麻煩到。
所以啊!有這類特殊情況的還是自己先問客服吧,被臨時請命派公差的,不見得都可以分得很清楚哩,請悍衛自己與家人的權益。
下載處: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方式說明
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97 年12 月31 日研字第0970006284 號令訂定發布
消費券不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繳納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
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規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
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代收業者及金融機構不得代收以消費券繳納前項所列費用或金額。
消費券使用期間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使用限制:依據該條例第6條及第9條規定,消費券使用限
制包括:
1.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
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意思是不找零也別想拿去儲悠遊卡還是icash啦)
2.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3.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前2項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
按消費券面額處1~3倍罰鍰
(不收消費券的有:郵局、儲值卡、商圈卡、繳法院押金、繳水電費、繳銀行利息、卡債、繳保費、買回數票、繳違規停車的拖吊費、繳稅繳罰單)
(特殊:只要店家肯收消費券就可以~ex:醫院、學費、網拍、彩券、計程車、合作社)
如收受消費券之商家未辦理營業登記,無法兌領,則可收
受後再持消費券向有營業登記的商店進貨,或進行消費。
(意思是路邊攤也可以收消費券,只是老闆還是得把收到的消費券拿去shopping)
《消費券領取方式》
消費券領取方式分為親自領取及委託領取,委託領取之受委託人,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
親自領取:持國民身分證+通知單+印章
委託領取:
‧如為未成年人,則由法定代理人持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為領取 (3擇1)。
‧成年人要委託他人領取,需填寫「領取委託書」並簽名或蓋章連同本人國民身分證交給親友代領。
‧同一戶籍內符合領取資格者,得填具委託書,由該戶籍內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持憑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統一代為領取。
《消費券的領取時間》
一、第1階段-至消費券發放所領取:民眾於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可至指定的「消費券發放所」領取消費券。(消費券發放所=先前選舉投票所的地方)
二、第2階段-至指定郵局領取:未能於98年1月18日領取消費券者,可於下列時間至指定的郵局領取:
(一)98年2月7日(星期六)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2月8日(星期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專辦消費券領券業務)。
(二)98年2月9日至4月30日止(於各該郵局營業時間內)。
【問題】:通知單遺失或未攜帶通知單,能否領取消費券?
答案:通知單上因載有發放名冊上頁次與編號,隨身攜帶通知單,可便利發放作業。如確實遺失或其他原因無從攜帶者,仍可憑相關證件領取,其權益不受影響。
【問題】:如未收到通知書時,如何得知應向哪一個發放所請領?
答案:當事人如於98年1月15日以後仍尚未收到通知書或通知書遺失,當事人可逕電洽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諮詢,並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通知書。亦或於98年1月10日後至本部消費券發放專屬網站(網址:http://3600.moi.gov.tw/)查詢自己戶籍地所屬領券發放所或郵局。
【問題】:通知單於何時才能收到?又通知單如何送達當事人?
答案: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將由戶政事務所以戶為單位列印完成後送交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並將自98年1月10日起由村(里)幹事按戶發送,最遲於98年1月15日送達各戶住址。
【問題】:是否可以在通知單指定以外的地點領取?
答案:不可以,須依領券通知單指定之發放所領取。
如果尚有其他消費券相關疑義,請您撥冗洽詢「消費券諮詢中心」,
市話免費專線:0800-88-3600,
手機付費專線:02-4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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